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0297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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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02976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HYPERLINK /view/910741.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 HYPERLINK /view/439577.htm \t _blank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 HYPERLINK /view/1506111.htm \t _blank 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HYPERLINK /view/84085.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HYPERLINK /view/110421.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目录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2 第一章 总 则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3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4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5 第四章 信息管理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l 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67 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 HYPERLINK /view/439577.htm \t _blank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HYPERLINK /view/34929.htm \t _blank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 HYPERLINK /view/1506111.htm \t _blank 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 HYPERLINK /view/71933.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HYPERLINK /view/84085.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HYPERLINK /view/110421.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 HYPERLINK /view/1256.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HYPERLINK /view/2448494.htm 编辑本段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 HYPERLINK /view/593053.htm \t _blank 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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