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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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一、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基本问题 (一)食品的界定 食品不等同于食物,食物是指“可以充饥的东西”,而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一定加工制作的食物”(《现代汉语词典》,200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食物作为一种泛称,强调的是物质外在、表面的属性,包括食物的色、香、味等特征;而食品强调的是食物的内在规律性以及商品属性,包括食物诸多内、外在特征的决定要素、变化规律等生物化学性质,以及食品的投入产出、消费需求的变化、价格的决定、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等社会经济特征。 (二)安全的界定 安全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利益的安全。孟德斯坞在《论法的精神》讲到,一个人的安全感只能产生于对某种外部保障的确信。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这种外部保障是秩序,是法律。边沁也把安全提到法律目标之首。他说,法律有四个目标,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其中安全是主要和首要的目标(((。 在现代社会,安全是一个具有典型现代性特色的概念,它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人们保持应付不测的警觉和反应能力。(((人类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安全是第一的需要。安全的定义就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现代汉语词典》,2001)。它表明危险是能够控制的,因而也是能够避免或者预防的。 1.食品安全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规避风险是人类的本能,也可以说是自然界一切动物的本能。“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概念,既是食品安全法要实现的目标,又是规制违法者的标准。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予以更多的关注,也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危害有了更多的了解,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和完善(((。 2.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则是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是以食品安全,还是以食品卫生或者食品质量为要素来构筑我国的食品保障体系,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改变,而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变革。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概念体现出不同的治理理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关系,三者之间绝不是相互平行,也绝不是相互交叉。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而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涵盖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并不是否定或者取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而是在更加科学的体系下,以更加宏观的视角,来看待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工作。例如,以食品安全来统筹食品标准,就可以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制的现状: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不完善 自建国以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致力于卫生队伍的建设,经过50多年的努力,我国己拥有10万人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20万人的技术队伍。加上其它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总体上在百万之众。但是中国在食品管理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而且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1.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现状 (1)食品安全法律缺乏统一性、完整性、协调性和严密性 我国有关食品的法律很少,缺乏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释法规、食品标准,又行使食品行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孳生腐败,使得食品安全难以得到真正地保障。 (2)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 我国食品安检标准体系和检测技术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瓶颈。检测标准和检测能力是判断和控制食品安全胜,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国际公平贸易,维护国家利益不可少的技术支撑。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数量偏少和国际标准接习唯度不高;标准陈旧,可信程度低;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不够;对国际标准的制定缺乏影响力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技术水平和技术储备也明显不足。现实表明,标准体系和检测技术成了制约食品安全控制和对外出口的瓶颈。 2.现有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一般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质量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即使罚款,也要让违法者得不偿失。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 三、域外食品安全立法的研究与借鉴 (一)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况 食品安全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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