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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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2004/9/7 0:00:00 来源:广西建设网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持我区工商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铁道、水利、交通等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条件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4、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 1、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具有安全员上岗资格; 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三章 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九条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名,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个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及个人有关证明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全区闭卷统考的方式进行,每年6月和12月各设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重新报名参加下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统考的组织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考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厅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及确认。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截止到本细则下发前,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核,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考核与培训分离,坚持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各地不得强制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姓名变更,或企业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失主应刊登在《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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