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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州交通
湖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3号令)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对网约车运力和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域范围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经信、人民银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商务、质监、网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本市申请网约车经营的,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湖州市区(含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
(四)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许可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车辆轴距大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以上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
新能源车车辆轴距大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KM;
(三)安装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车载定位及报警装置等设备;
(四)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
(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不喷涂或张贴统一的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安装顶灯等专用标志性设备,外观与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相符,车内外不具有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及广告;
(七)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
第八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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