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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法定继承引例王某夫妻无子女年将岁的孟某收为养女年王某的妻子死亡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来看望王某此后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另过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掌握代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引例 王某夫妻无子女,196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7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来看望王某。此后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198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另过,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 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参考案例 王义父亲早逝,老母亲随王义生活。王义与妻子孙英生活困难,只有存款12000元,房屋12间。1982年孙英生下一子王经,1988年王义因病去世,王经的母亲随后也去世了,孙英于1990年也因病去世。之后,王经随王义的哥哥王明一起生活。经查,以上人员均没有订立遗嘱。 问题 (1)12间房屋是否均是王义的遗产,为什么? (2)有权继承王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何界定?均参加继承的话,每人可分得多少王义的遗产? 答案 (1)12间房屋并不均是王义的遗产,只有其中6间才是王义的遗产。因为10间房屋是王义与孙英的夫妻共有财产,王义死亡后,其遗产只为12间房屋中的一半,即为6间。 (2)法定继承人为王义母亲、妻子孙英、孩子王经。 王义母亲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孙英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王经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参考案例: 杨某从台湾归来,购买房子,与汪某结婚。婚后一年,杨某不幸病逝,留有遗产商品房一套、人民币30余万元,以及其他家产。杨某只有一个哥哥,以及侄儿侄女若干人。杨兄认为不能将弟弟的所有遗产都归属于汪某,便编造虚假的“继承意向书”,主张将30万元由自己和侄儿侄女遗嘱继承。汪某诉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确认遗嘱无效,全部遗产应当由唯一的一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汪某继承。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参考案例: 某甲的儿子某乙于2004年3月20日死亡,乙留有女儿某丙。某甲于同年7月30日也不幸去世。某乙的弟弟某丁主张自己继承某甲的遗产,某丙认为自己可以继承自己的父亲某乙的那一份继承份额,某丁反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判决某甲的遗产应当由某乙和某丁继承,某乙的继承份额,由某丙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三、转继承 参考案例: 父亲钱甲死后不久,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钱乙也不幸相继去世,钱乙留有女儿钱丙。钱甲的女儿即钱乙的妹妹钱丁主张自己继承,阻止钱丙继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钱丙主张继承,构成转继承,钱丙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故判决钱乙应继承钱甲的份额转由钱丙继承。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参考案例 被继承人陈次屏与妻杨树嫒共生育子女三人:陈天芬、陈天俊、陈天芳。长女陈天芬与丈夫杨万杰生育子女五人:杨世光、杨世辉、杨世跃、杨世照、杨世炎。陈天芬于1983年去世。次子陈天俊与妻赵灿君生育子女三人:陈建行、陈建功、陈路弥,并收养一女陈路茜。陈天俊于1978年1月去世。三女陈天芳仍然健在。被继承人陈次屏于1985年9月7日病故,其妻杨树嫒于1973年病故。被继承人杨树嫒去世后未分割遗产。陈次屏去世后,留有遗产:人民币1万元、黄金10两、家具(估价1万元)及古瓷器5件。上述遗产由陈天芳保管并声称由其独自一人继承,故原告杨世光、杨世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其他原告:杨世跃、杨世照、杨世炎、陈建行、陈建功、陈路弥、陈路茜等参加诉讼。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尚有女儿陈天芳生存,根据当地风俗,不宜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分割遗产。 专家意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本案中,杨树嫒1973年病故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有:配偶陈次屏、长女陈天芬、次子陈天俊及三女陈天芳。而被继承人陈次屏死亡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陈天芳。但根据本案情况,杨树嫒死亡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其配偶陈次屏及其三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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