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费表检定检查技术规范修正草案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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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電子式計程車計費表(以下簡稱計費表),係裝置於營業用計程車上,藉由電子裝置,計算並顯示乘客應付金額之計費表。 本節未修正。 2. 用詞定義 2. 用詞定義 本節未修正。 2.1 定置檢定:指計費表產製後執行新品或更換不同縣市費率結構晶片檢定之行為。 2.1 定置檢定:指計費表產製後執行新品檢定之行為。 考量新品完成定置檢定後,因實務上需求而更換不同縣市費率結構晶片後,再送定置檢定情況可能發生,爰增列之。 2.2 輪行(行走)檢定:指計費表裝車後執行檢定之行為。 2.2 輪行(行走)檢定:指計費表裝車後執行檢定之行為。 本節未修正。 2.3 設定信號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1公里的距離。 2.3 設定信號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1公里的距離。 本節未修正。 2.4 起步金額:指固定金額,係乘客至少需付之金額。 2.4 起步金額:指固定金額,係乘客至少需付之金額。 本節未修正。 2.5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2.5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本節未修正。 2.6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6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本節未修正。 2.7 計程計時:指依乘車距離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7 計程計時:指依乘車距離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本節未修正。 2.8 租金:由計費表計算完成之費用。 2.8 租金:由計費表計算完成之費用。 本節未修正。 2.9 定程:指設定運價費率之相關參數。 2.9 定程:指設定運價費率之相關參數。 本節未修正。 3. 構造 3. 構造 本節未修正。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標示或顯示下列事項: (1)器號、型號。 (2)設定信號數(轉數)。 (3)租金(元)、計程(公里)、計時 (分、秒)。 (4)廠牌。 (5)型式認證號碼。 (6)檢定合格單黏貼處。 加成方式可由計費表自動控制者,應有時間顯示。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標示或顯示下列事項: (1)器號、型號。 (2)設定信號數(轉數)。 (3)租金(元)、計程(公里)、計時 (分、秒)。 (4)廠牌。 (5)型式認證號碼。 (6)檢定合格單黏貼處。 加成方式可由計費表自動控制者,應有時間顯示。 本節未修正。 3.2 計費表按任何功能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3.2 計費表按任何功能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本節未修正。 3.3 計費表應安裝於車內明顯處,正面應面對客座。 3.3 計費表應安裝於車內明顯處,正面應面對客座。 本節未修正。 3.4 計費表之封蓋左側或右側螺釘應另備通孔,表側車體亦應於明顯處穿孔,直接穿線連接以供輪行檢定封印之用。 3.4 計費表之封蓋左側或右側螺釘應另備通孔,表側車體亦應於明顯處穿孔,直接穿線連接以供輪行檢定封印之用。 本節未修正。 3.5 計費表經輪行檢定合格後,應於計費表正面加貼輪行檢定合格單。 3.5 計費表經輪行檢定合格後,應於計費表正面加貼輪行檢定合格單。 本節未修正。 3.6 計費表經由廠商裝修完成後,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其與車體連接處,應即由修理廠商封印前端,其封印內容應包含修理廠商名稱(或標記)及安裝年、月;輪行檢定合格後,再由檢定機構封印末端,上述封印均不得遮蓋。 3.6 計費表經由廠商裝修完成後,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其與車體連接處,應即由修理廠商封印前端;輪行檢定合格後,再由檢定機構封印末端,上述封印均不得遮蓋。 為強化修理業者之管理及明確切割相關責任歸屬,爰增列封印相關內容。 3.7 經拆封修理之計費表,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並將原輪行檢定合格單撕除,計程車業者應申請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者,應比照第3.6節之規定,於原封印處重新加封。 3.7 經拆封修理之計費表,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並將原輪行檢定合格單撕除,計程車業者應申請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者,應比照第3.6節之規定,於原封印處重新加封。 本節未修正。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本節未修正。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本節未修正。 4.1.1 定置檢定設備: (1)定置檢定裝置。 (2)計時裝置。 4.1.1 定置檢定設備: (1)定置檢定裝置。 (2)計時裝置。 本節未修正。 4.1.2 輪行檢定裝置。 4.1.2 輪行檢定裝置。 本節未修正。 4.1.3 行走檢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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