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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惩罚认知机制及神经生物基础

利他惩罚认知机制及神经生物基础摘要 利他惩罚是指在团体中与他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代价去惩罚不合作者以维护群体规范的一种利他行为。这种行为所具有的利他特征,可能是人类在漫长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行为模式,是人类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结合已有研究,总结了可用于研究利他惩罚的主要范式,回顾了利他惩罚的进化背景,从大量实证性文献中提炼出“不公平厌恶”及“心理理论和共情”两个维度来阐释引起利他惩罚行为的认知,情绪加工机制,并整合了与其相关的脑神经证据,最后对该研究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利他惩罚;不公平厌恶;心理理论;共情;神经证据 分类号 B842 1 关于利他惩罚的概念 在人类漫长的演化历史中,最初的合作秩序是基于自然选择的压力才迫使人类进化出有利于合作的偏好;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自然施加于人类的选择压力开始减轻,合作秩序不得不通过其他手段来维护,强互惠者个人实施的利他惩罚就是其中之一(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桑塔菲学派(SFI)认为,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或者利他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l)是一种超越或突破“经济人”与“理性人”假说的人类行为模式,是一种明显的亲社会行为(Gintis,Bowles,Boyd,Fehr,2003),,即超越“利己”动机,在团体中,宁可自己承担利益成本,也会去惩罚那些不合作者以维护公正,即使这些代价并不能得到预期的补偿。利他惩罚行为本身不能直接增进群体中其他个体的生存适应性,而是通过惩罚这种手段来维护合作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群体的平均适应性;并通过群体中合作行为的增加而得到回报(BowlesGintis,2004)。我们可以说,有效的合作规范和秩序,正是由人类作为生存竞争中最大的优势者,通过有效地对背叛者进行惩罚实现的。 由此可见,界定利他惩罚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特征:(1)这种惩罚不仅会给破坏群体规范的行为主体造成利益损失;(2)而且需要惩罚者付出一定代价;(3)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在于推进社会福祉,是一种利他行为。 2 研究利他惩罚的常用方法 在实验室情境中,为多数学者用以研究利他惩罚的方法主要包括公共物品博弈(Public GoodsGame,简称PGG),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简称UG)(camererThaler,1995;GUthTietz,1990;Oosterbeek,Sloof,&vanDe Kuilen,2004)以及第三方惩罚等。 2.1公共物品博弈 PGG是诱发利他惩罚的一个重要范式。博弈者向公共账户投资(投资额被增值),进而获得最终的分红。就单个博弈者来说,对公共账户的投资额越少,其个人收益越趋近最大化;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悖论,也就是说,一旦全体博弈者都去追求个体收益最大化,将直接导致公共账户失去投资额增值的机会而使整体收益趋近最小化,也就无从实现任何个体收益的最大化。在PGG中,对公共账户投资多的博弈者势必会受到投机者的拖累。博弈者在投资结束后有对其他博弈者进行惩罚(或有代价)的权利。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人们会对那些投资比较少的人(搭便车者,free rider)进行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促进博弈者的投资行为,即推动人际合作。 2.2最后通牒博弈 该博弈对家分别称作分配方案的提议者(proposerl)和反应者(responder)。由提议者提出金钱的分配方案,如果反应者接受此方案,那么博弈双方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如果反应者拒绝这个提议,那么双方都得不到钱,从本质上导致双方利益同时受损,也可以看作是反应者对提议者的有代价惩罚。根据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说,只要提议者分配给反应者的数额大于零,反应者就应该接受该方案;同时,提议者为了尽可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则会提出使反应者收益无限趋近于0的提案。然而,实际研究发现,提议者分给反应者的平均配额在总额的30%-40%之间;且少于总额20%的分配方案会被反应者拒绝(Kahneman,Knetsch,Thaler,1986;Thaler,1988;Wegsmith,1993)。鉴于经典的单次uG反应者拒绝不公平分配方案可能是出于对社会规范和公平的考虑,而并非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2.3第三方惩罚 第三方惩罚作为一种可借助多种实验范式测量利他惩罚的实验情景,是指将惩罚的权利赋予不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作为旁观者,第三方不会在博弈互动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第三方做出的(有代价)惩罚应该是出于纯粹对公平、公正的维护,而不牵涉个人利益在这种惩罚行为中的混淆。大量的研究证据表明,在不同的条件下(包括匿名条件,单次博弈),都存在相当一部分“强互惠者”,他们不仅会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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