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定.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集中搅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并利用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工作,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推广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目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物流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物流行业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符合发展规划的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六条 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当注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源头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水泥生产企业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对达到国家规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标准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公路、港口和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

文档评论(0)

jgx353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11134150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