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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简牍文献刑事证据规则考论-北大法宝
秦代简牍文献刑事证据规则考论 张琮军* 【内容摘要】 在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秦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通过对秦代简牍 文献的研究可以发现,刑事证据规则在秦代已经得以初步确立。秦代在证据理论问题上继承了西周已 降各个历史时期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根据缘法而治的时代要求,又有所发展,较以往更多地体现了 法家主张的证据理论精神。根据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秦代奉行综合性的刑事证据规则,包含主 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属性。 【关键词】 秦 代 ;简 牍 文 献 ;刑 事 证 据 ;证据规则 自从法律制度形成之后,诉讼审判制度也随之产生,相对应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伴随其不断地发 展与完善。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是整个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夏商时期形成了粗陋的刑事诉讼 程序,但尚无明确的证据形式。西周时期确立了以“五听”为核心的取证制度,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言行 来认定其口供的真实与否。在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秦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历 史地位。以法家法制思想为指导,秦代的刑事证据规则已初具轮廓,为后世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奠定了基础。通过对《法律答问》、《封诊式》、《奏谳书》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等秦代简牍文献的考 析,使人感受到秦代刑事证据规则的真实与客观存在。其严谨的诉讼程序架构、理性的证据规则设置令 后人感到惊叹。秦汉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中国本土优秀法文化的组成部分,其历史传承性是显而易见的。 诚如学者所言,“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① 对秦代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梳理、考查,不仅可以了解其在当时具有的实际意义,而且对现今也有重 要的借鉴价值。其重视但不轻信口供,注重将物证、勘验取得的证据及第三者旁证与口供进行印证,以 此来验明案情的做法,尤其值得当今司法实践反思。 一 、“据证治狱”—— 客观性的证据规则 秦代继承以往的证据规则,同时又有所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刑事证据制度。早在先秦时期,中华民 族的先人已经开始探索据实断案的理性规则,尽管比较简陋与粗浅,但却具有相当大的历史价值。《尚 书• 大禹谟》中记载了皋陶对舜说的一段话,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警醒作用:“帝德罔衍,临下以简,御 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罚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②意为 *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资助项目“秦汉刑事证据文明的开启”(项 目批准号:13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①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 页。 ②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74年影印本,第 135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帝王的德行勿缺,不以烦苛的方式治理臣民,用宽缓的手段统治民众;刑罚不施于后裔,而奖赏惠及世 代;不要因为过错大该宽恕而不予宽恕,也不要因过错小该处罚而不处罚;当定罪有疑时务必从轻处置, 当赏功有疑时务必厚赏;定罪有疑问时,宁可偏袒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客观、理性的刑罚处 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在继承先秦时期客观性证据原则的同时,秦代在法家 “缘法而治”的思想指导下,进一步丰富了这一原则,这在秦代简牍文献中多有体现,主要表现在如下若 干方面。 (一) 立案环节的证据运用制度 在秦代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在犯罪证据较为充分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被告人执行逮捕系狱的强 制措施。在《封诊式.盗自告》爰书中,因盗窃共犯甲自首,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丙某里士五 丁千钱,毋它坐,来自告,告丙。”(简 15- 16) ③即甲为揭露盗窃共犯丙的罪行提供了物证与人证,于是 司法官吏作出“令令史某往执丙”的决定。可见,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司法机关才会缉捕犯罪嫌疑 人。据秦简记载,在秦的司法机关中设有宪盗、求盗、亭校长等一类的侦捕犯罪的专职官吏。他们只能 在握有相应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捕送现行的犯罪分子。《封诊式 • 盗马》爰书中记载:“某里曰甲缚诣男 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绳覆衣,帛裹莽缘领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简21- 22)即求盗甲在捕送盗窃马匹的犯罪分子的同时,送上了为该犯罪分子所盗窃的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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