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影院设计规范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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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院设计规范标准.

大影院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放映35mm的变形法、遮幅法宽银幕及普通银幕(包括立体声)三种影片为主的电影院建筑设计。   其他兼放电影且有固定放映设备的公共集会、文娱演出建筑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座以上;   大型801座~1200座;   中型501座~800座;   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第1.0.4条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1.0.5条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总座位数2000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三、合建、附建的电影院除以防火墙与毗邻建筑划分成独立防火分区外,其余临空部分仍应按上款执行;   四、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且应注意安全、卫生、消声、减振和设备安装维修的方便;   五、总平面内宜设机动车及自行车停车场,或由城镇交通规划统一考虑;   六、总平面内尚应满足排水、隔噪、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条件布置绿化。  第三章 观众厅 第一节 视点和视距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2条 最小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1.5倍,并不应小于1.3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相同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88倍,并不应小于0.76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镜头焦距相等)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74倍,并不应小于0.64倍(均见附录二图2)。   注:银幕宽度、高度参见附录一。   第3.1.3条 最大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5倍,并不应大于6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高度相同时,不应大于宽银幕画面宽度的3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2.50倍,并不应大于3倍(均见附录二图2);   三、除按上述计算外,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第二节 视线和有关夹角   第3.2.1条 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附录二图2)。   第3.2.2条 仰视角不应大于40°(见附录二图3)。   第3.2.3条 观众厅视线升高“c”值不宜小于每排0.12m。若受条件限制时,可取隔排0.12m,但此时座席中区必须错位。 第三节 座席、排距和走道   第3.3.1条 观众厅每座面积:甲等不宜小于0.80㎡,乙等不宜小于0.70㎡,丙等不应小于0.60㎡。   注:观众厅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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