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试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的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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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试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的暂行规定

复旦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试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的暂 行规定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2)关于学生在 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规定,为充分体现学分制的优越 性,给本科生更多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教务处决定在本 科学生试行“第二专业”与“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培养方案。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课程设置 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学 位及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院系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 确定40 学分左右的课程作为复旦大学第二专业课程,60 学分左右为复旦大学第 二学士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新增课程应先统一列 入主修专业的课程表及选课管理系统。 二、开课与选课 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量、主修与第二专业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 二专业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 (1)为确保所有学生主修课程的需要和利益,第二专业课程组织原则上不 占用主修课程开课计划。为此,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课程 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2)院系应充分发挥师资和教学条件的作用,为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10人以上,报名10人以下的专业, 可与第一主修专业班合上。 (3)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已编有专用课程代码(单独开 班,或合班上课第二专业均有单独代码)。学生按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 方案课程的代码选课,按学分缴纳费用。 (4)由于各种原因,学校目前尚不能保证完全满足所有学生的选择需求。 在单独开课时,有些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名人数过多,可能会超过教室、 师资和教学条件的承受能力;有些学生的培养方案、选修课程、上课时间也可能 与单独开课冲突等,院系将根据教学条件的承受能力选择接受人数。此外,因有 些第二专业的报名人数过少而影响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不适合单独开班等。学 生在报名时,应对上述各种可能产生的选课结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学籍管理 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习属于规定范畴内的教学活动项目,除 本细则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期间,学 1 籍管理与学习纪律按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 行。 1、报名注册 凡在复旦大学注册学习的2010 级、2009 级本科生,均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课程。经审批同意和注册交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只能填报一 个专业) 学生报名申请时,要以确保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要准确把 握自己的需求,充分了解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培养及课程的要 求,并与自己主修专业课程对照。 2、成绩与学分记载 学生应按规定完成主修与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总学分,通过选课,参 加考试取得成绩。 (1)学生在报名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 与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 专业后提出申请,接受院系经审定同意后,可以承认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并 在第二专业成绩单中予以记载。未经审定同意,主修与第二专业之间的课程成绩 不能相互承认。 (2)主修课程学分转换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 8 学 分。转换学分时间在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一年以后,按教务处学分转换 要求办理,在urp 教务管理系统“成绩转换”栏申请。 (3)学生开始修读第二 学士学位、第二专业以后,修读主修专业的与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同名称课 程,不能记录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成绩系统。(4)学生所修读的第二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分及成绩,不能作为主修课程中的任意选修学分承认与记 载。 3、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 单独开设第二专业班级的院系,应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负责对该第二专业 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选课指导。 4、修读年限 学校原则上鼓励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如学 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课程,可以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单科进修生的身份继续 来校注册修读,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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