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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铁路合作组织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自19 51年 11 月1 日起生效
(包括截至20 1 7 年7 月1 日的修改补充事项)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自19 51年 11 月1 日起生效
(包括截至20 1 7 年7 月1 日的修改补充事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①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运输的各部 :
阿塞拜疆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匈牙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蒙古国,
波兰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克兰,
爱沙尼亚共和国,
(下称“ 各方”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① ——匈牙利:协定由匈牙利政府缔结。
1
第 1章 总 则
第 1 条 协定的目的
经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
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
洛伐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
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铁路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由本协
定规定。
①
这些 国家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主管铁路运输的部 代表。
第 2 条
术 语
在本协定中 ,下列术语的意义为:
汽车运输工具—— 载货的汽车、汽车列车、挂车,以及铁路用以
运送货物之前或之后空的汽车、汽车列车、挂车;
运价货币—— 用以表示运价费率的货币;
车辆所属者—— 依据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拥有车辆,并根据国 内法
律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列入运输工具登记表的人;
货物—— 通过办理运输合同承运的商品、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
人所属车辆和其他客体;
缔约承运人—— 根据本协定同发货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铁路—— 一个国家境内的基础设施;
多式运输单元— — 为了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且
在更换运输方式时不进行货物换装所采用的集装箱、可甩挂汽车车
身、半挂车;
① ——匈牙利:协定由匈牙利政府缔结。
2
基础设施(铁路基础设施)—— 承运人用于办理货物运送的综合
技术设施,包括公用铁路线路、铁路车站及保证这些综合设施运转的
其他建筑物和设备;
违约金(罚金、滞纳金)— — 运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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