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指南2013.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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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指南2013.9.9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 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后的负责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包括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变更后的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附件4)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1、条件: 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 (3)变更后的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1、条件: 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1、条件: 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2)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3)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本所章程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存废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原为合伙所的,要由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签字);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5)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6)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由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的设立人签字); (7)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样表见附件3);?? (8)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或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9)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10)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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