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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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还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主要展示版面、饮料酒、发酵酒、酿造酒、等等。;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标准的规定。 2.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2.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2.6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2.7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2.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2.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2.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cm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GB7718-2011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2.9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2.10 每个最小包装(销售单元)都应有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2.11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3.1 强制标示内容 3.1.1 酒名称 3.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3.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3.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3.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3.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宜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3.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1.2.1.3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3.1.2.1.4 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3.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3.1 强制标示内容 3.1.3 酒精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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