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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操 作 规 范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受理机构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 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 六、数量限制 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七、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性意见(原件1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五)经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 (七)宗地图(原件2份); (八)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村民会议同意的决议)并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①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交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长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村民小组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十、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国土局窗口 联系电话:0779-7203136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许可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 除当面提交外,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给予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不含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县国土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如实向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1.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国土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79-720313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779-721199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国土局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779-7203136 附录: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县国土局利用股 服务电话: 0779-7286721 监督电话:0779-7211996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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