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述及其司法认定.docVIP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述及其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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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述及其司法认定.doc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述及其司法认定----文献综述论文 --七、文献综述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述 1.1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现在通说认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钱寿根、王继主编的《军事刑法学》,张保平著的《军事刑法研究》,杨春长主编的《军事法制》都持此观点,李希慧主编的《刑法各论》认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冯汝义编著的《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认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研究》认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1.2构成要件 笔者出于论述方便采用通说“四要件说”,即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1.2.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客观方面 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钱寿根、王继主编的《军事刑法学》,张保平主编的《军事刑法研究》,杨春长主编的《军事法制》,李希慧主编的《刑法各论》,冯汝义编著的《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研究》,皆认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李希慧主编的《刑法各论》中指出,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有关军事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活动。其次阻碍的方法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杨春长主编的《军事法制》指出,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及本人的职务所进行的防卫作战、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后勤和装备保障等各项活动。冯汝义编著的《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指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使其不能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行为。如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要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履行、执行任务的行为。所谓阻碍,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或者无法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任务的军人受阻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军人的伤害后果,以及是否导致了军人难以或无法执行职务,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1.2.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客体 李希慧主编的《刑法各论》中指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所侵害的客体有两方面:一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这是关于本罪客体的一种主流观点。二是军队所担负的国防职能。国防职能的中心任务是作战和备战。军队是专门担负国防职能的武装集团,而其职能又是通过全体军人执行法定职务来实现的,因此,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实质上是侵害了军队所担负的国防职能。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杨春长主编的《军事法制》指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冯汝义编著的《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指出,所谓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所谓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1.2.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主观方面 张保平著的《军事刑法研究》中指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明知其阻碍行为会发生妨害国防利益的危害结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为与军人有旧怨新仇,借机报复;有的因为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了其个人利益,等等。具体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李希慧主编的《刑法各论》中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误认为其所执行的职务不合法而加以阻挠的,由于缺乏本罪的犯罪故意,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依处理认识错误的理论,依法不以犯罪论处或以其他犯罪论处。杨春长主编的《军事法制》也是认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其停止、放弃、改变执行任务或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 1.2.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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