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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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课件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央行的法律地位;央行具体职责;;;;;信用合作社;;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4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二)独立监管原则 第5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审慎监管原则;(四)协调监管原则 第6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第7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 (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银监法》第16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银监法》第19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 《银监法》第17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法》第18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 (一)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 《银监法》第20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 1、任职前资格审查 2、任职期间考核 3、任职资格取消 4、离任审计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  《银监法》第21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概述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 (一)非现场监管 《银监法》第33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 《银监法》第34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三)并表监管 《银监法》第25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1、并表监管的适用范围 2、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3、监管手段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 《银监法》第3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 《银监法》第37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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