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纠纷成因及解决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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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纠纷成因及解决对策

农业用地纠纷成因及解决对策一、原因分析 土地纠纷类型呈多样化,形成的原因也错综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违法引发纠纷。主要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廉价甚至无偿耕种土地。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没有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有的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出现多户缺地,多户多地的问题。不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案。村委会甚至村委会主任自作主张发包土地。 (二)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引发纠纷。主要表现:土地管理部门、草原管理部门以及林业管理部门对土地是荒地、耕地、草原、林地认定不一。不依法认定土地、草原、森林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 (三)土地所有权不明引发纠纷。由于历史的原因,地界不清,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存在争议。 (四)土地使用权不明引发纠纷。同一地块同时存在两份合同,或者两份合同存在交叉,以至出现纠纷。 (五)合同不规范引发纠纷。法律观念淡薄,合同意识不强,靠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很难确定合同内容。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不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含义不清,双方理解上分歧很大,或者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在权利义务方面往往约定不明,且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未经发包方备案,或者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七)四荒拍卖引发纠纷。前些年,一些农民通过四荒拍卖,取得了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现有的被以草原的名义处罚,有的以耕地的名义收回发包给他人,有的以需退耕还草、还林、还牧为借口发包他人或拍卖。 二、解决对策 这些问题的避免和有效解决,主要还是依靠法律。 (一)从完善立法出发。目前规范农业用地关系的除了法律,还有政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制定时间不一,跨度长达20年,理念不统一,有的虽经过修订,系统中还是存在矛盾和冲突。而政策除了党和国家政策,地方为了具体落实,也会出台省、地、县、乡相关办法,甚至村里都有“土政策”。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一部分通过法律固定了下来,一部分仍以政策的形式存在,但在传达贯彻的这个接力过程中,不知会在什么环节理解不到位,甚至人为造成政策与法律不协调。这样庞杂的法律政策体系,别说农民搞不清,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也有很多一知半解,就连民事审判法官,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条理清晰,游刃有余。这就避免不了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存在、消灭时存在瑕疵甚至错误、行政解决时的不到位、不彻底,甚至解决不了,司法裁判也因法律政策理解的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不适当的裁判。再加上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时下道德滑坡,违法交易、行政不作为、行政腐败、司法腐败一定程度存在,有纠纷、上访似乎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被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放在重要位置。所以,关于农业用地制度的完善应当在这一精神指导下进行。总的来说,对于比较成熟的制度应当用法律固定下来。改《土地管理法》为《土地法》,使其成为关于土地关系的基本法,既包括实体法律,也包括程序法律;既包括民事法律、也包括刑事法律,但以行政法律为主;关于民事部分与民法典物权编或物权法中的相关部分协调配合,既具有开放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程序上还需要《物权登记法》等予以保障,不必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使法律体系更简约明晰。行政法部分应当改变立法思想,《土地法》不是行政主体管理土地的法律,而是行政主体必须依照《土地法》开展土地行政工作的法律,在宏观上可以称为管理,在具体工作中更应强调依法行政,对于行政不作为、滥作为进行严厉法律制裁。刑事法律部分可以与刑法部分内容协调配合,对涉及土地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这是从法律框架来说的。就具体制度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概念,虽然现行物权法将纳入物权法体系,为用益物权之一种,但由于其脱胎于债权。或者说债权性很强。以致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屡禁不绝。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可以称其永佃权或农地使用权,配套以完善的土地登记,以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同时,加大对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补偿性赔偿外,应当建立制裁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从依法行政出发。加强对基层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首先要规范农村选举工作,提高选举质量和水平,真正使政治素质高,能够为群众谋利益,为集体发展做贡献的人出任村委会主任,同时,在农村要大力发展党员。真正使德才兼备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彻底扭转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的局面。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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