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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011年我国档案中介机构探究综述
1992年~2011年我国档案中介机构探究综述摘 要:统计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研究成果,分析其研究的重点,并分别对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基本理论问题、发展状况、市场前景及发展方向等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档案中介;档案寄存;研究综述
1 论文统计分析
目前,我国档案中介机构主要以“档案寄存中心”、“档案事务所”、“档案托管中心”、“档案信息咨询中心”等形式存在,因此,本文以“篇名”为检索项,选取“档案中介”、“档案寄存”、“档案事务所”、“档案咨询服务”、“档案托管”为检索词,对发表在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的文章进行检索,截至2011年,共获得195条相关文献。其具体年度分布情况如表所示,论文的年度发表走势如图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关档案中介机构的研究文章最早出现于1992年,因此,笔者选取1992年~2011年这一时间段,对档案中介机构行业进行分析。
从图中可以看出,20年中,我国学者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研究总体呈上升趋势。1992年~1996年为萌芽阶段,数量较低且不稳定;在2000年~2003年迎来了高峰;2004年至今逐渐平缓,每年平均在12篇左右。
2 档案中介机构研究的主题内容
对文章归类整理后得知,该领域的研究主要围绕档案中介机构的内涵及类型、发展现状及问题、市场前景及发展方向展开。对发展现状的研究可覆盖到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档案中介机构的运作方式及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诸方面。
2.1 档案中介机构的基本理论问题
2.1.1 档案中介机构的内涵。学者们对“档案中介机构”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宗培岭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介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之间提供档案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1]张燕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以其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个人、企业间提供档案事务服务,起监督、沟通、协调作用的法人组织。[2]张宝兴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由档案管理部门主管的,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是直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代办档案事务的社会性服务机构。[3]基于学者们的不同理解,可将档案中介机构的定义归为三种类型:一是从属概念出发,认为档案中介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二是从法律地位定义,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一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三是从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出发,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
对于目前档案学界对“档案中介机构”内涵的理解存在“多样性”或“一名多实”的现象,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档案中介机构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使学者难以把握其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是学者对该行业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完善,缺少学术交锋。
2.1.2 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类型。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学者将其划分为以下类型:按生成途径和运作方式,可分为由档案馆或档案主管部门设立的、面向社会的公共性档案中介机构和以法人资格存在的、以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档案中介机构。[4]按具体存在形式,可分为档案事务所、档案寄存服务中心、档案科技信息服务公司等。[5]按经营的业务范围,可分为档案咨询服务、档案事务所、档案干部教育、档案用品装具服务部。[6]
2.2 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
2.2.1 档案中介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该问题一直是档案中介机构行业研究的热点。当前,学者普遍认同郑金月对该问题的阐述。他将档案中介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在关系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重叠型”,即档案中介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二是“紧密型”,即档案中介机构是档案局(馆)的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既十分紧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三是“松散型”,即档案中介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外,没有直接的被领导或投资关系,属于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其中,第二种为目前三类关系中的主流关系。[7]由此可见,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具有强烈的行政依附性。
对此,有学者提出,建立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干预的屏蔽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义务,避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明,造成弹性权限;另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可干预机构的具体业务,不可与其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起对行政干预的屏蔽机制,能够为档案中介机构营造出独立执业的良好环境,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因为政府权力导致的各种不法行为。[8]
上海、天津等地已经在修订后的档案法规中,取消了对档案中介机构人员必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规定,以法律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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