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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案例沙龙 CA S E SA LO N 专家说法 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文/赵 森 王新法 《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 中的多种违法行为,可以参照刑法的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者 文列举了某县质监局在查处郑某无证 “数罪并罚”理论,使行政处罚行为更 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 生产肉松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案审 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行政处罚 后,办理工商登记。据此,笔者认为, 人员对该案在定性与处罚方面提出的 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种类,笔者认 食品生产许可属于企业设立登记的前 五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准确适用刑 为,应当根据处罚种类的不同性质,进 置性许可项目,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对 法理论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解决 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规则。 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 该类问题的关键。 1.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当 质监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 数个法律责任中均同时规定了警告或 十四条进行处罚,不应移交工商部门 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员,就所 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时,由于当事人 处理。 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 是同一的,因此对这类行政处罚应当 第二种意见,由于B食品厂的营 判决宣告执行。“数罪并罚”的适用规 采取吸收原则; 业执照已被注销,因此该单位的法律 则主要包括:吸收规则。即以重并轻, 2.罚款。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 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对于郑某在所生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 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 产的食品上标注B食品厂的行为,构 原则;合并规则,根据刑法“一罪一 果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合并或限制加 成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 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 重原则; 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 行;限制加重规则,对所犯数罪,依 3.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采取合并 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郑某的行为 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 原则。即将数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 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 予以累加计算。 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 4.吊销许可证照。应当根据当事 对郑某这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 的期限;折衷规则,对数罪分别判刑, 人需吊销的证照是否为同一种类,视 适用 《食品安全法》而非 《产品质量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 情况采取吸收或合并原则。 法》。 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规则。 参照“数罪并罚”理论,笔者对 第三种意见,虽然B食品厂的主 纵观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并没有 《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文所 体资格已经灭失,但由于质监部门尚 “数罪并罚”规则,也缺乏与之有关的 介绍的五种意见分别进行评析。 未对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具体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笔 第一种意见,根据《食品安全法》 因此,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合法有 者认为: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对一案 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 效。由于食品生产许可是与持证人特 26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9 抛砖引玉 案例沙龙 定的主体资格、生产条件等密切相关, 因此,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租借、转 让,即便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 生产主体的变更。本案中,郑某在未与 B食品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 (由于B食品厂已经消亡,委托加工协 议的签订已经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 擅自使用B食品厂的许可证编号的行 为,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了虚 假内容。对于该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 同样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产 品质量法》。 第四种意见,根据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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