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试题-公职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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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试题-公职王

公職王歷屆試題 (95 司法特考)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事訴訟法 某甲委任律師,向某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狀。自訴狀中關於犯罪事實部份,僅簡單記載:某乙對 某甲故意殺人未遂罪。 該地方法院面對此向自訴,應如何處理?(12分) 該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如發現某已對某甲故意殺人時,某乙的一個殺人行為,尚且對某丙 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此時,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搶分關鍵】 第一小題自訴狀應記載事項有所欠缺,關鍵在於法院得否裁定命自訴人補正,此涉及自訴有 無公訴起訴審查(§161Ⅱ~)或準備程序(§273~)之準用餘地。本題難度偏高。 第二小題為案件單一性問題,需討論公訴不可分(§267)於自訴程序準用的效果(§343), 自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得分技巧】 第一小題,先破題,引出爭議所在,再循學說、實務見解回應。 第二小題,因是案件單一性問題,需將實務審判不可分公式套進運用。 【擬答】: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與自訴狀應記載事項 刑事訴訟法(以下略)採行自訴強制律師代理(§319Ⅱ),既係律師代理起訴,為便於法 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則應比公訴起訴書規定,自訴狀亦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而其中的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 所、方法」(§320Ⅰ 2,Ⅱ)。 自訴狀記載事項有欠缺,依第326條自訴審前程序為之,不準用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 查,亦與第273條準備程序性質不相容 自訴人有舉證責任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 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 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 條、第254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253條 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 款、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326Ⅰ~Ⅲ),稱為「自訴審前程序」。「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92台上128判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 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94台上1767判 決)。 自訴審前程序為自訴程序之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於公訴之起訴審查 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如自訴狀僅記載簡要事實,而不足以達到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法院自應為無罪判決;倘自訴狀僅應記載事項有欠缺,法院亦不得援用起訴 審查相關規定裁定命自訴人補正,而應以自訴審前程序之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 回自訴。實務認為,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 效力,自訴程序因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故 在自訴程序中,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自得逕依同法第326 條第3項規定,以裁定駁回自訴,無須先以裁定定期通知自訴人補正(最高法院91議 4)。 共 7 頁 第 1 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tw 公職王歷屆試題 (95 司法特考) 自訴程序與公訴之準備程序性質不相容 有疑問者,系爭案例可否透過第343條準用條款,而準用第273條第6項「起訴或其他 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 補正」以命自訴人補正自訴狀應記載事項?應採否定見解。 自訴就準備程序事項,並無特別規定,依第34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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