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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3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 )浙0421 民初1145 号、民事裁定书(2017 )浙0421 民初1145 号之二,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 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欣盛路 负责人:李风光 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 号7 幢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三)案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2016 年 12 月底,被告拖欠货款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于2016 年11 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7 年2 月20 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2017 年2 月17 日付款200 万元, 余款未付。 二、诉讼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元,被告于2017 年5 月 5 日支付2409939 元,于2017 年5 月底前付3000000 元,于2017 年6 月底前付3000000 元,于2017 年7 月底前付3000000 元,于2017 年 8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2017 年 9 月底前付4000000 元,于2017 年 10 月底前付4000000 元,于2017 年 11 月底前付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付4000000 元,被告可以用 180 天银行承兑汇票或 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2、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则须以约定的每期的未付款为基数,从逾 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75%的三倍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险费24600 元,律师费 的一半150000 元,合计174600 元,于2017 年5 月13 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4929 元,减半收取102465 元,保全费5000 元,合 计10746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17 年5 月13 日前直 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 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575,227.39 元。 五、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 2、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 )浙0421 民初1145 号 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 )浙0421 民初1145 号之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6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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