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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胡勇(2012年4月)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行业规章 地方规章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内 减轻处罚: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 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 2号令 (1)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3)多次违法,屡纠屡犯的; (4)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5)拒绝、阻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 对执行公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 胁和恐吓的; (6)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7)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从重处罚 15号令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 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的。 追溯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条、款、项、目 “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款”:“条”的组成部分。 “项”: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是: 主体法——《安全生产法》。 其他有关的专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主体法——《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其它专门法律 《建筑法》 、《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十余部法律对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都有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 以国务院令等形式出台,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 地方法规 以省级人大以条例等形式出台,如:《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以部长令、局长令等形式出台,如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 地方规章 以省长令等形式出台,如:《江西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二、近期出台的主要法规规章 (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2、《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 ; 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概念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事故认定的原则: 1、依法认定、适度从严; 2、从实际出发,适应当前体制; 3、有利于保护伤亡人员权益,维护稳定; 4、有利于加强监管。 注意:国家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1、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2、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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