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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地政士-民法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105年地政士)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科目:民法及信託法【解答】
一、甲向乙賣場購買某品牌之全新的除濕機,嗣後發現該除濕機之部分零
件原即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燒。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答:
(一)甲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1、按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忠實提出完整之給付,如有未能依債
之本旨切實提出給付,應對債權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同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
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由於乙販售之全新除濕機部分零件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燒,顯然乙
提出之給付未能符合雙方買賣契約之本旨,因此,甲可依依據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乙重新提出給付或依給付不能規定之損害賠償。在乙重新
提出給付以前,甲可以主張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二)甲得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請
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除濕機
1、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
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
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
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
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又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59條、第364條分別
定有明文。
2、依題意乙賣場販售之全新除濕機存有瑕疵,且可能導致失火燃燒,因此,
此種瑕疵應屬重大瑕疵,參諸上開民法規定,甲可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亦可請求減少價金,當然,甲亦可請求乙賣場即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除濕
機。
(三)前開兩項請求權基礎構成請求權競合,甲得擇一行使。
二、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所擁有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分龜裂。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答:
(一)甲得依據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乙除去對其房屋之侵害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
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
767條定有明文。故甲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乙除去對其房屋
之侵害,以維護房屋所有權圓滿之狀態。
(二)甲得依據民法第794條規定排除侵害
按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
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794條定有明文。因
此,甲得主張民法第794條之權利。
(三)甲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題意所示,乙開挖地基之行為造成甲之房屋外牆龜
裂,損害到甲之房屋,甲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乙賠償損害。
(四)上開三項權利構成請求權競合關係,甲得擇一行使。
三、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並分別於第 1053 條及第 1054 條規定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請說明上述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為何?(25 分)
答:
(一)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條文中所稱前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分別指重婚及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即,如欲以他方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做為裁判離婚事由,如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 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條文中所稱第六款與第十款,分別指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亦即,如欲以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做為裁判離婚之事由,則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四、同一信託之受託人若有數人時,該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如何?該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如何進行?若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該多數受託人是否應個別負責?(25 分)
答:
(一)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信託法第28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信託事務之進行: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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