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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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6 个月内 (含第 6 个月)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含第7 个月、第12 个月)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1 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卖 出,“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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