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结构:以商法为例-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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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结构:以商法为例-法学研究

权利的结构:以商法为例 陈 醇   内容提要: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是商法中的常见现象,这些现象呼唤一个 权利结构方面的理论。结构是权利的重要参数,具有无限性、独立性和整体性等特征。 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既可能诱发权利的质变,又可能改变权利的功能,这 两点已经被商法广泛运用。权利结构的设计应当是商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关键词:商法 权利 权利结构 合成 分解 单纯结构变动           在私法之中,权利的概念、分类、救济等问题已有众多著述,但权利的结构问题似乎少有人 关注。本文拟以商法中的权利现象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一、商法中的权利结构现象及其问题 (一)权利的结构 比利时学者布格克曼认为:“一个结构可以定义为成分间或基本过程间的一个关系网……因 〔 〕 1 而结构分析就是研究成分的组成以及成分关系被组合的方式。” 据此,研究结构问题就应当关 心该结构的成分及其组合方式 (或称联结方式)。在成分既定的情况下,组合方式的变动或选择 是结构研究的基本问题。在成分未定的情况下,成分及其组合方式二者的变动或选择都是结构研 究的基本问题。成分变动的事由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是合成,即将若干个成分 合成为一个整体,形成新的事物及其结构。成分的合成是通过在没有联结关系的成分之间建立联 结关系而实现的。二是分解,即将某个整体予以分解,其中的成分独立出来,形成两个或多个新 的独立的事物及其结构。成分的分解是通过断开成分之间的联结关系而实现的。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结构问题的三个要点:合成、分解以及组合方式的变动。合成和 分解必然涉及成分组合方式的变动,因为成分的增减必然导致联结方式的增多或减少。但是成分 之间组合方式的变动并不以成分的增减为前提,在成分既定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改变组合方 式来达到改变结构的效果。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仅仅变动组合方式这一情形称为单纯的 结构变动。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 〕 [比] · ·布格克曼:《结构主义 莫斯科 布拉格 巴黎》,李幼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1 J M 2003 8页。 · · 86 权利的结构:以商法为例 有学者将结构的概念表达得更为复杂,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瑞士学者皮亚杰。他认为,结构是一 〔 〕 2 个由种种转换规律组成的体系,它应当可以形式化,它具有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 皮 亚杰的结构定义没有从成分及其组合方式上着手,倒是比较强调结构的规律性、整体性和自身调 整的功能等特征。但是,并非所有的结构都具有规律性、自身调整的功能等特性,只有比较成熟 的结构才具有这些特征。尽管值得重点研究的一般是比较成熟的、有规律的结构,但从一般意义 上说,临时性的不稳定的组合方式也应当是组合方式的一种。仅从部分成熟、有规律的结构来定 义结构,就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因此,皮亚杰的结构定义与其说是结构的一般概念,不如说是对 某些典型结构规律和特征的总结,还是采用布格克曼的结构定义为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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