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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交易所建议引入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及收市竞价交易时
有關香港交易所建議引入市場波動調節機制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
常問問題及香港交易所的回應
2015 年1 月16 日
背景
於2015 年 1 月16 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發表諮詢文件,建議
在其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引入市場波動調節機制(VCM )和在證券市場引入收市競價交
易時段(CAS )。
這兩項建議旨在提升香港市場在全球的競爭力及維護市場持正操作,並將會是香港交易
所在香港市場微觀結構上短至中期的主要改革項目。由於該兩項建議均涉及市場結構和
系統改動,並需諮詢相同的目標群組,故此一併徵詢市場意見。如建議得到市場支持,
將會協調實施兩項市場微觀結構改革建議並可能分階段推出以減低任何推出風險。
有關人士及機構如欲提交意見請於2015 年4 月10 日或之前提出,香港交易所將於今年
第二季度末前發布諮詢總結。
市場波動調節機制 (VCM)
1. 香港的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為何需要市場波動調節機制?
鑑於瞬息萬變的科技對市場的持正操作及效率的影響,20 國集團或G20 及國際證
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發出關於在交易場所實施市場波動調節
機制的指引,目的是防止類似美國市場「閃崩」般的重大交易事故再次發生。國際
上大部分交易所已實施不同形式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以控制大幅價格波動引致的
系統性風險。作為市場營運者,香港交易所有法定責任保障市場持正運作。
2. 甚麼是市場波動調節機制?
根據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指引,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應針對因衍生產品和證券市場之間
相互關連而產生的系統風險,特別是指數產品。香港交易所建議的動態市場波動調
節機制設計是於市況波動時引入短暫冷靜期,透過在價格範圍內交易,使市場繼續
有秩序地運作。當個別產品出現大幅價格波動時便會觸發冷靜期,而此冷靜期只適
用於該產品。當觸發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時,市場參與者將有機會重新評估本身的交
易策略及重設交易程式參數。這裡提出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模式有別於其他市場所
見的相類似機制如暫停市場交易的漲跌停板機制,及為證券固定一個價格交易範圍
的靜態每日價格限制。
1
3. 為甚麼建議市場波動調節機制而不是漲跌停板機制或其他價格限制?
根據與市場參與者的非正式討論,由於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是首次引進香港市場,市
場參與者或會不熟悉,故此香港交易所認為採用較寬鬆簡易的模式對香港市場最為
合適。
香港交易所建議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只應用於個別產品層面而非整個市場,因此模
式相對簡單及可將市場干擾減至最低。
香港交易所歡迎市場就香港市場是否需要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提出意見,如需要,應
該採用甚麼形式。
4. 建議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是怎樣運作的?
建議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運作如下:
• 在持續交易時段中(早市及午市時段),每隻受市場波動調節機制限制的金融
產品(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產品)均按動態價格限制受到管控,有關價格限制
1
為5 分鐘前 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的±10% (證券市場)或±5% (衍生產品市場)。
• 若準執行交易價格超出價格限制範圍以外,該買賣盤將被拒絕,並隨即開始5
分鐘的冷靜期,其間有關金融產品只可在固定價格限制範圍(跟觸發價格波
動調節機制前的價格範圍相同)內買賣。在冷靜期內,超過價格上下限的高
價買盤及低價沽盤(或稱進取買賣盤)亦會立即被拒絕。
• 冷靜期後將根據相同的動態價格限制監測機制(即 5 分鐘前最後一次交易價
格的±10% (證券市場)或±5% (衍生產品市場))恢復正常交易。
• 就每隻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產品而言,於單一交易時段內最多可以觸發兩次市
場波動調節機制(即早市兩次及午市兩次);第二次冷靜期結束後,市場波動
調節機制監察在該交易時段內的餘下時間將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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