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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 特殊教育學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6.05.15訂定
103.11.04修定
一、依據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為提供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網路管理及安
全,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使用精神,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活動、教學研究、
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三、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資訊安全管理組織 。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
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
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
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
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
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六、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1.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 (IP Address ,簡稱IP) 。
2.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4.無故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及密碼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6.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7.以電子郵件、BBS 、留言板、線上談話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
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8.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
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9.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
業。
10.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1.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2.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4.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
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轉請學校處
置。
5.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6.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八、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
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
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九、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
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十、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 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
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
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 (IP Address ,簡稱IP) ,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
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十一、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
外,學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十二、若違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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