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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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利益),决定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加以确定和量化。 2)是补偿性合同(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根据约定给付 3)保险金额上限受限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是存在重复保险可能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5)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3、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损失补偿 1)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进行保险赔偿; 4)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赔偿获取额外利益 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 ?  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   保险标的构成条件:1)能用货币衡量的;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4)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同意承保的;2)特约财产——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才予以承保的;3)不保财产——无法估量价值或不属于一般商品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谁说的依法有据?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对其进口的钢材可以投保吗? 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2004年11月29日, B公司为其奥迪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共5个险别的机动车辆综合险,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67200元,被保险人为B公司,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5年11月29日止。2005年1月7日, B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王某,并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行驶证车主变更为刘某(为实际车主王某之妻)。 2005年8月1日,王某发现车在小区被盗,即报警并于当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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