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电子课件(总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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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观点,死刑废除是一个发展趋势; 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复仇制度遗留演变而来的,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 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预防犯罪的有效威慑力。不要过分迷信刑罚的功能,刑罚不是万能的; 死刑所真正发挥的现实功能只是满足民众的报应观念而适用死刑的报应观念已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 国家为了满足民众的报复心理而适用死刑,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只能采取谦抑而非扩张的态度。 但是在目前还应当保留(原因同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情所致),但应当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保留死刑,是因为: 其一,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其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口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蜒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其三,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是无可非议的。 * 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而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长期政策、我国之所以长期坚持少杀政策,是因为; 其一,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二,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只有在必要的时候谨慎地适用死刑,才能保持死刑的威慑力,滥施死刑必将使其丧失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三.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地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 其四,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坚持少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需、少杀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下面具体阐述。 * 西方国家至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有200多年,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如欧洲诸国,美国部分的州;有的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只有名义,基本上不用。更多的国家是慎用死刑,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有条件的适用死刑。1989年12月25日,44届联大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我国已经入世也面临刑法国际化问题。我国刑法一贯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3、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概括为:“罪大恶极” 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及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 恶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人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仇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巨大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实践中符合上述三位一体条件的情况极少。因此,适用死刑的严格条件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第一道关口. *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的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相符合。 “审判的时候怀孕”,不能仅仅理解为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怀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年8月4日),怀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态度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刑法对死刑作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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