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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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约束政策  5、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处罚   省纪检委、监察厅、人口委于2002年3月19日出台了《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 符合条件 无证生育二孩 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计外生育二孩及以上孩子 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 已有子女又违规收养子女 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弃婴、瞒报,歧视、虐待女婴或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计划外生育,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批准生育指标,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约束政策  6、干部职工提拔任用、评优评先计划生育审核   ※ 审核的主要政策依据: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发〔1982〕105号文件,1982年3月16日公布)。   2、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围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纪发﹝2002﹞07号)。   4、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计生委〔2005〕20号)。   5、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口委发〔2010〕104号)。   6、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4月29日给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录用公务员工作中审核计划生育政策的说明》。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约束政策  6、干部职工提拔任用、评优评先计划生育审核   ※ 审核对象:   (1)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职务,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拟任人选;   (2)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拟评聘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工作人员;   (4)拟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候选人。     ※ 审核内容:   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做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和相关材料审核。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审核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四)奖励政策  1、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   (1)奖励扶助制度:申报奖励扶助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扶助的一种制度。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四)奖励政策  ▲2011年国家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纳入了特别扶助的范围之内   (3)少生快富制度:在整村推进项目时,对农村“两户”倾斜,每村至少树立1户示范户,每个示范户至少落实6000元项目资金。 2、省《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假期奖励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免除筹劳 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独生子女资金奖励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和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生育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现行主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四)奖励政策  2、省《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先优惠 独生子女领证户:在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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