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能源合作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思考.PDFVIP

中国海外能源合作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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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能源合作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思考 * 莫世健 目 录 一、 引言 二、 中国外商投资能源产业规制法律制度 三、 能源产业相关中国入世承诺及履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 四、 对外商投资中国能源产业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的展望 五、 结语 关键词: 能源合作、能源协定、能源投资、合作模式、企业责任、争议解决。 一、引言 中国海外能源合作的是一个需要定义的概念。海外能源合作的广义理解可包 括能源的进口 (简称能源买卖“ ” ),公司或政府对海外能源项目的投资或其他 性质的合作 (简称能源投资“ ” )和政府间的能源合作协议 。海外能源合作的狭 义理解则指在中国境外所从事的能源投资、即关于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的投资 或其他性质的合作,以及政府间的能源合作。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主要差别在于 是否包括海外能源买卖、即能源进口交易。能源买卖、能源投资和政府间合作 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能源合作,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自然不同。能源买卖主要 是国际贸易问题,属私法性质交易。即使国家政府参加能源买卖,由于多数国 *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投稿日子: 2008.10.30, 審査日子: 2008.11.10, 揭載確定日子: 2008.11.19.) 148 慶熙法學 제43권제3호 家政府仅接受限制性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restrictive state immunity) ,而要求国 家参加的能源买卖与私人间能源买卖适用同样法律。能源投资可包括私人投资 和政府投资,但基于同样的限制性主权豁免理论,两种投资的适用法在多数国 家没有差别,也主要通过私法规则解决。但必须指出,由于涉及投资的多边或 双边协议的存在,能源投资的有些问题也可能受到相关条约的管辖,而投资或 能源条约则是公法性质文件。所以,能源投资多少涉及私法性质问题,但有时 也涉及公法性质的问题,即国际条约的解读和执行。因为条约和协议仅在参加 国间生效,政府间能源合作则是公法意义上的合作。合作模式和法律之间的差 别是我们研究海外能源合作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本文的海外能源合作是狭义的能源合作,仅指中国在海外的能源投资,以及 中国政府签订的多边或双边能源协议。能源投资是对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的投 资,多指以控制或影响能源生产或供应企业为目的的直接投资。能源投资也包 括公司或个人所从事的其他形式的能源合作、主要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投资性质 的其他类型的合作。例如,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外能源公司的有投票或控制权的 股票,以合同方式与海外的能源公司进行承包、管理、销售或其他形式的合作 等都可被视为海外能源投资的形式。该类投资的特点是以可行的商业运作模式 对他国从事能源生产、加工、运输和储藏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影 响,以达到稳定或加强投资国能源供应渠道和来源的目的。以单纯盈利为目的 的能源投资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政府间的能源合作是专门为解决能源供求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建立的国家间合作,可包括具体的能源协议和一般能源协 议两类。有些投资协定不是能源条约,但对私人性质的能源投资会产生影响。 因而,政府间的某些投资协定也可纳入国家间能源合作的范围。本文将主要对 涉及能源投资和政府间能源合作的法律进行分析。 1) 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 在2006年,中国煤炭保有 2) 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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