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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仪的修报对科修维备设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 理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工 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 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的思想教育。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 第一条第一条 理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使师生员工树立起勤俭为本、以校为 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应本着 “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设备维修科具体组织落实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 设备维修科职责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一)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电子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 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的相应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三)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 技术鉴定工作。 (四)负责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鉴定及责任鉴定,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 和方案;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档案与维修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 导、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四条第四条 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 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 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 95%以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五条第五条 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 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仪器设 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第六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六条第六条 (一)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设备维修科;设备维修科对报修的仪器 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费用从各院、部掌 握的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三)属个人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 《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 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处理。 (四)各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维修科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对某些 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由设备维修科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我校维修。 (五)大型精密、 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维修科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校大型精密、 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 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七条第七条 (一)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院、部主管人提出申请, 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 “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或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 下载),报学校设备维修科,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维修科组织力量给 予维修,并将 “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及时存档。 (二)设备维修科派人员进行损坏程度和责任鉴定,认定属正常损坏的,应根据仪器使 用年限、技术参数、维修费的多少,判定有无维修价值。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可按有关 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三)经设备维修科鉴定有维修价值并有能力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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