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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 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 确定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投保人应将本合同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 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本公司。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本公司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90 日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 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90 日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 指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90 日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本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1 / 19 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 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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