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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烧变电站边井坑边的电缆线
宁强县第一初级中学 涂小华 案例一:13岁的高某看了电影《古惑仔》后,为寻求刺激,模仿电影情节在街上用刀随意捅人,导致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死亡,高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案例三:1月5日下午,剑河县初二学生彭某等3人在县城边一处变电站外边玩耍时,因为好奇,1名少年提出,用火烧变电站边井坑边的电缆线,看看里面是不是铜线。另1名少年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缆线胶皮点燃,之后他们将燃烧的电缆线胶皮放进井坑里面,连接井坑里的电缆线一起燃烧起来,遂造成全城一度停电。 案例二:银川高三学生王某为“弄点钱”上网的不良嗜好,将路人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法院认为高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在缓刑期内,他也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 案例四:包头市两名初三学生,在打扫卫生时,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发生口角,在老师的调解下两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其中一人将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材料一: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这些案例说明了什么? 青少年由于缺少法制观念,分不清守法和违法行为 原因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怎么办? 思想上: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行动上: 骑车闯红灯,骑车并行,追逐打闹; 给同学起外号,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 践踏草坪,攀折花草; 用石子打路灯,划伤他人车门; 冒充他人认领财物; 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转发他人信息,传播谣言。 违反中学生守则、公民日常行为规范、交通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晓峰上学经过的北环路两侧挤满了卖菜、卖水果的摊位,给人们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他找到了区人大代表老张,反映了该情况。 在张代表的积极努力下,区政府修建了大棚市场。 14岁的小强不慎被一辆违规拖拉机撞倒,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小强将拖拉机司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小强随后带领家属围堵了当地政府大门,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次日,当地公安部门以扰乱社会治安队小强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直接向各级人大代表或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2、采取面谈,打电话,发信,发电子邮件,向人民代表反映; 3、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媒工具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1、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行使。 2、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3、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法律所禁止的方式。 中学生小胡和小吴在参观景点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景点非常拥挤,一些设施遭受破坏,便将上述情况及改进意见写在纸上,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一方面张贴在景区的显要位置,向参观者宣传。 1、小胡和小吴将发现的情况及改进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2、他俩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 向当地人大代表反映;向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反映等。 中考链接 看见坏人在作案时 陌生人让你跟他走时 智斗巧斗,用法律保护自己 据 《光明日报》11月16日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见报端,手段之恶劣,气焰之嚣张一次次挑战社会的底线。教育部联合其它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把此项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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