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 - 上海政法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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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 - 上海政法学院

海商法 上海政法学院 刘恩媛 第十四章海事纠纷处理 内容提要:学习海事法院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地位、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建立的特殊制度、我国海事诉讼制度、船舶扣押制度的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重点应掌握海事诉讼的管辖、海事请求及海事证据的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以及债权的登记与受偿程序等 第一节 海事纠纷及其解决概述 一、海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机构 1、途径: 1)双方协商和解; 2)由第三者出面调解; 3)海事仲裁; 4)海事诉讼 2、机构: 1、港务监督 2、海事仲裁委员会 3、海事法院 二、 海事时效制度 1、海事时效的确立: 海商法第257-267条 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位序的区别 起算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原因有异 二、 海事时效制度 2、海事时效期间 (1) 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在提单运输中赔偿请求权, 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 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 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 二、 海事时效制度 (2)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航次租船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 保险人要求海上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3)三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请求 (4)90时效期间 责任人向第三人追偿请求 第二节 海事仲裁 一、海事仲裁机构 世界海事仲裁中心主要是伦敦和纽约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 二、海事仲裁的优越性 1、国际性: 2、秘密性 3、专业性 4、灵活高效性 三、海事仲裁的进行 1、仲裁协议:书面协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3、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4、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如果当事人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 案例8-1 1998年5月,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华兴海运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华兴海运在香港签发提单。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   铁行渣华公司诉称: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既约定了法院管辖,又约定了仲裁,两种约定相互排斥,该条款约定的争议管辖不确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不明确。条款仅规定“在中国仲裁”,未约定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缺少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申请人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8-1 华兴海运辩称: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司法管辖条款是有效的。该条款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和司法管辖问题,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该条款既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又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双方事后未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则根据该条款,有关争议不能由仲裁机构仲裁,而只能由法院管辖。该条款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仲裁条款,而是一个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条款。即使该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条款的效力,即这个条款关于“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这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被申请人反请求法院裁定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中关于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部分有效。 案例8-1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涉外案件,对于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本案当事人确定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是一个管辖权条款,旨在确定解决该提单项下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斥诉讼,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在本案所涉管辖权条款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进行仲裁又约定了进行诉讼,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至于被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该提单中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条款有效的问题,由于申请人并没有要求本院对此进行确认,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处理。 第三节 海事诉讼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 1、概念: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送达、保全、审理、调解、中止、终结、裁定、判决、上诉、执行等各个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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