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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和概要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第六届会议 2011年3月14-18日,罗马 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审议水生植物问题 暂定议程议题15.2 引言和概要 水生入侵物种的问题在各类国际论坛中的讨论日趋增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下的各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植检措施标准)旨在协助各国保护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引入和扩散的侵扰。一些水生入侵物种对水生植物来说是有害生物。因为之前对水生植物受《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因此现在该《公约》须更详细地审议这一问题,并酌情制定有关水生植物的进一步指导。为审议这一问题,《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提议召开一次水生植物技术磋商会。 背 景 许多水生植物(包括绿藻类)可被当作杂草,它们会导致自然群落被替换,并通过竞争养分和阳光破坏植物生产。它们还可能对植物生产造成间接影响,例如阻塞水道,干扰灌溉系统,或威胁水生植物生产。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全球入侵物种协调员Geoffrey Howard先生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上(植检委第五届会议(2010年))介绍了水生植物。他在发言时将水生植物定义为“依赖水的植物,即依赖[自由]水的植物或那些可以在淹水条件下生存的植物”。其他一些定义将水生植物界定为适应在水生环境中生长的植物,与该定义相符。 如何保护湿地中的水生植物和管理水生植物的入侵可能性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各方频繁提出的问题。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将植物定义为“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根据这一定义,水生植物显然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定义植物中的一类,因此属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植物保护范畴。 海草等藻类经常被界定为“植物”。 《牛津词典》(2010版)将藻类定义为:“简单、不开花的水生植物,通常大规模聚集生长,包括海草和许多单细胞植物……”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植检委文件中唯一一处直接提到水生植物的地方是在第1号植检措施标准:2006版的“范围”章节,其中水生植物被列入受保护植物清单。需要考虑各项植检措施标准在保护水生植物,以及管理任何与入侵水生植物相关的风险方面的相关性、范围和作用。 第11号植检措施标准:2004版中有关检疫病虫害风险分析的指导适用于“作为有害生物的水生植物”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然而,植物检疫风险评估人员可能对水生植物作为潜在有害生物的某些可能进入途径不太熟悉,如通过水族贸易进入。水生植物的风险管理可能采用与非水生植物管理类似的措施和活动。这可能包括检查、处理、从各地区寻找已定义的有害生物状况,以及考虑最终用途等。可以考虑在各项植检措施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其他指导材料中对水生有害生物物种作出更明确的说明。 国际协定可能涵盖了保护海洋和淡水藻类免受有害生物侵扰的某些内容。例如,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有一项(尚未实施的)公约,适用于管理有关通过船舶压载水引入入侵海洋生物的风险。植检委应审议“水生植物”这一术语的定义范围,特别是其是否应包含藻类的问题。 建 议 请植检委: 要求秘书处根据预算外资源的可得性,召集一次有关水生植物的技术磋商会,就该问题提供具体指导和建议; 同意水生植物技术磋商会的拟议职责范围,附件1对此作了详细说明; 注意水生植物技术磋商会将向植检委提交一份报告,供其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附件 1 水生植物技术磋商会的拟议职责范围 范 围 对许多国家来说,保护湿地和水生植物免受有害生物侵扰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各项植检措施标准中唯一一处直接提到水生植物的地方是第1号植检措施标准:2006版的“范围”章节。在现有各项植检措施标准中,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就如何保护水生植物免受有害生物侵扰,以及如何管理“有可能成为有害生物的水生植物”的风险提供明确的指导。“水生植物”这一术语的范围也需加以审议。 任 务 水生植物磋商会应: 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范围内审议“水生植物”这一术语的范围,并就是否应在水生植物定义中加入藻类提出具体建议。 讨论与水生植物相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范围和作用,并就此提建议,以便更清楚地定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水生植物方面的范围。 审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下的水生有害生物(特别是海洋有害生物)的范围,并就此提出建议。 讨论现有各项植检措施标准的作用并就此提出建议,并酌情就任何修正提出意见,为顾及水生植物的保护和“可能成为有害生物的水生植物”的管理,可能需要作出修正。 查明现有各项植检措施标准的缺口,向这些标准提供建议,并建议供纳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定计划的各个主题,以解决这些缺口。 审议说明性或指导性文件并提出建议,以澄清《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植检措施标准在管理与水生有害生物相关的潜在风险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参会人员 来自粮农组织所有区域的国家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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