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产保存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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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保存法》

:::回⾸⾴| English | ⽇本語| 兒童版::: 全⽂檢索 google ::: ::: ⾸⾴ ⽂化法規 法律⽂化資產保存法 法律 轉寄好友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法規命令 ⽂化資產保存法 組織類 ⽂化資產類 ⽂化藝術類 中華民國94年2 ⽉5 ⽇華總⼀義字第09400017801號總統令修正⽂化資產保存法全⽂104條 ⽂創產業類 中華民國94年8⽉1⽇⾏政院院臺⽂字第0940030668號令發布第92條定⾃94年2 ⽉5 ⽇施⾏ 影視⾳樂類 中華民國94年10⽉31 ⽇⾏政院院臺⽂字第0940051650號令發布第1~91條、第93~103條定⾃94年11⽉1⽇施⾏ ⼈⽂出版類 其他 中華民國100年11⽉9 ⽇華總⼀義字第10000246151號總統令修正⽂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定⾃101年5⽉1⽇施⾏ ⾏政規則 ⽂化資產類 第⼀章    總則 ⽂化藝術類 ⽂創產業類 第⼀條    為保存及活⽤⽂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活,發揚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影視⾳樂類 ⼈⽂出版類 第⼆條    ⽂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政作業類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獎補助類 本部函釋 第三條    本法所稱⽂化資產,指具有歷史、⽂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 ⽂化資產類        列資產: ⽂化藝術類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類為⽣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化價值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遺址:指蘊藏過去⼈類⽣活所遺留具歷史⽂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          空間。        三、⽂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活或儀式⾏為所定著之空          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藝美術及表          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物:指與國民⽣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化意義之⾵俗、信仰、          節慶及相關⽂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為加⼯具有⽂化意義之藝術作品、⽣活及儀禮器          物及圖書⽂獻等。        七、⾃然地景:指具保育⾃然價值之⾃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第四條    前條第⼀款⾄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政院⽂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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