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经济法基础理论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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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经济法基础理论A

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 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 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 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干预式政府转变 但是干预式政府亦有限制:(1)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2)政府决策科学会;(3)政府廉政建设。 体现: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和反波动性,避免经济大起大落,以便各个时期都能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发展,这是对经济安全的要求 (四) 经济公正原则 1、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2、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六)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七)社会本位原则 体现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 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存在着交叉。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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