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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加利福尼亚州有关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的臭氧排放的法规
常见问题
加利福尼亚州有关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的臭氧排放
的法规
2014 年 6 月 3 日更新
以下提供的问题和解答旨在帮助受加州空气净化器法规管制的对象快速理解本法规条
款,以及制造商如何遵照法规要求为其不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取得相关认证。以下信息
不取代法规内容;所有受本法规管制的空气净化器制造商和其他人士应阅读《最终法规
命令》(Final Regulation Order) 和我们在
/research/indoor/aircleaners/manufacturers.htm 网页上发布的其他官方
文件。欲了解空气净化器法规的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可访问
/regact/2009/iacd09/iacd09.htm。
如果以下提供的信息和《最终法规命令》、规定的检测标准及相关文件之间有任何差异,
则以上述网站上的官方文件为准。如果以下信息或本文介绍的网站没有解答您的问题,
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ircleaners@ 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mgabor@ 或拨打电话 (916) 323-2190 联系 Michael Gabor ;
也可参考本文最后面的联系信息。
适用性
1. 哪些人必须遵守该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
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
的个人或企业。包括在互联网网页上以英语推销的空气净化装置。
2. 法规是否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但是只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销售的空气净化装
置?
如果此等装置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则需满足本法规下的第 94800 款。但是如果不在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销售,则不必满足第 94802 款中规定的标准,也不必接受测试和认
证。但是,如果未经认证的装置在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上出现和出售,则将违反本法
规,可能会遭到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但
不该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空气净化装置,由于分销地点的原因,以后很有可能会
销回到加利福尼亚州。考虑到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的规模很大,我们建议所有此等装置
均接受测试和认证。
即便装置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也需遵守法规的贴标规定(第 94806[e] 款)。任何未
经测试和认证的非工业用途的装置,如通过互联网或产品目录宣传或出售,则须在此等装
置的宣传或展示内容所在的主要网页、目录页和相关材料的显著位置,注明以下提示信
息:“不满足加利福尼亚州要求,不可运输到加利福尼亚州。”
3.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指什么?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
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
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
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
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
独立装置。这些可能包括机械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负离
子发生器、静电除尘器、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等离子束发生器、电晕放电或紫外臭
氧发生器以及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
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4. 法规何时生效,届时会有哪些要求?
ARB 有关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的臭氧排放的空气净化器法规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生
效。此外,2010 年 9 月 9 日,法规的多项修订内容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的批准。制造商
有三个合规日期需要满足:
• 2009 年 10 月 18 日通知截止日期
• 2010 年 10 月 18 日测试和认证截止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8 日贴标截止日期(粘性标签允许使用到 2012 年 10 月 1 日)
通知截止日期是 2009 年 10 月 18 日。要求制造商通知其分销商、零售商和销售商本
法规的生效,并向其提供最终法规,同时制造商还需向 ARB 提供文件,证明其已经根
据法规第 94807 款的规定履行上述要求。尚未满足这一要求的制造商属于违规,并应
联系 ARB 的 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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