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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案例】
张某结婚多年,因为有病而一直没能生孩子。张某对此十分苦恼,想收养他人的孩子,又担心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而不养活自己。后来,张某听说曾有偷小孩卖的事情发生,便想自己亲自去偷一个来抚养,既省了钱,又不担心孩子被亲生父母要回。于是,张某乘车到南方某省一个偏僻的县城,在幼儿园门口,拐骗一个3周岁的男孩带回了家。张某对周围邻居说,是自己的远方亲戚把小孩送自己收养的,并给孩子重新报了户口。后张某被抓获。法院经审理后,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自己没有孩子便拐骗儿童进行收养,是犯罪吗?
法律评析: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为收养孩子,拐骗3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有拐骗孩子的行为,但主观目的只是收养,并不是要出卖,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二是针对家长或监护人实施。拐骗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有的以食品、玩具、娱乐等为诱饵,哄骗、诱惑儿童,将其拐走;有的冒充儿童的家长或亲属,从托儿所、幼儿园将儿童骗走;有的以当保姆为名,在取得主人信任后,乘机将儿童拐走;有的则以偷盗的手段将婴幼儿抱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就构成本罪。所谓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场所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所谓脱离监护人,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收养,也有的是供自己使唤。这是区分本罪与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之间界限的重要特征。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中都可能存在拐骗儿童的行为,这使本罪与前两个罪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区分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为了出卖而拐骗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拐骗儿童并对其实际控制的,则应以绑架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拐骗他人的小孩,该男孩脱离了家庭和监护人。张某的主观目的是收养小孩,并没有出卖或向小孩亲属勒索财物等目的。所以,对张某的行为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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