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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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思考 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表明,截止到 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8万亿元,同比增长 34.5%。其中,B2B交易额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 43.9%。2014年双11,阿里巴巴集团创造了一天571亿元的销售奇迹,让人们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财富,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的战略性产业。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经营监管正面临极大挑战。100元的耐克鞋,200元的香奈儿香水,1000元的爱马仕手包,假货云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已经不同程度地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检测结果也非常不理想,网络打假成为2014年电商领域热点名词,如何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案例介绍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0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止。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第1332692号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多项殊荣。   2013年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销售完美芦荟胶的商品信息,宣称对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以人民币8.8元/支或8.9元/支的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为查证事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上述商品,对该批商品进行产品调查,并委托公证机关对网络销售、团购的完美产品进行公证购买,发现上述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绝大部分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事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的完美芦荟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该网站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二、案例分析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当下由于网络售假行为违法犯罪成本低、网络监管不到位,加之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贪图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便宜,为商标侵权产品衍生了市场,使得网络售假者有可乘之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一直实行双轨制,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下文重点探讨网络售假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探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要困惑症结,以期探索行之有效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机制。   (一)网络售假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文所称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利用网络出售假冒仿冒商品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网络售假者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例中,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尚难以证明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售和未售出的假冒商品具体销售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两高会同公安部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方能追究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而本案原告在调查产品过程中难以取得被告方销售金额的确切证据,故因证据不足未追究被告方刑事责任。   (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需要担责?   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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