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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28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省地税局已对“大集中”核心系统个税申报模块作了相应修改,个税客户端申报软件也正在修改完善中,预计在3月上旬发布;
四、扣缴义务人在3月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并在当月进行扣缴申报的,我分局先受理其个税汇总申报,待省局发布个税客户端软件修改版本后,再进行明细申报补录工作。
附: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七、删除第四十八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8年2月29日 第61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编
城区地税简报
●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及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请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于3月15日前填好《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或《超收入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连同所需附送的资料报送给你所对应的税管员。在填表过程中若有疑问,请联系你的税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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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高于政府定价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注:上述政策属备案类减免,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摘自《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
政策速递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营业税及地方税费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市地税局现对部分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的征管问题
(一)交通运输业:从事水路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其营业税由计算盈亏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不具备计算盈亏条件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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