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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主讲人艾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艾华 税收的地位与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障。 税收是纳税人(企业、个人)为国家稳定、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 税收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支出,它与生产经营的支出有本质差别。 企业缴纳的税种及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70%左右,消费者是流转税的实际负担人,企业只是流转税的名义纳税人。 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缴纳消费税的一般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卷烟生产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背景 在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实施了内资、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就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形成,再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税收政策已不适应。 内、外资所得税占总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 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 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纳税人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共计8章、60条。实施条例133条。 第一章 纳税人 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故不适用本法。 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 2、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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