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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第五章教育制度

教育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又可以分为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两大类。 教育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即国家、地方行政当局、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各类教育机 构、教职员及其他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职能、权限、责任、义务等 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 它具有纵向隶属性。 教育民事关系是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非行政性关系 , 即国家、地方行 政当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及相关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纷争所 构成的法律关系 , 它具有横向平等性。 * 三、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 , 认为教育法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 , 应归属行政法 , 是部门法的一个分支 ; 第二 , 认为应当把文教科技等领域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教育法在这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仍属于部门法的一个分支 ; 第三,认为我国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四、教育法的作用 第一 , 指引作用 第二 ,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 ,教育作用 第五 ,强制作用 * 四、 教育法体系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 * 《宪法》“序言”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等 , 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 则和任务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 2. 教育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 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 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等。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该法共 10 章 84 条 , 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 教育基本制度 , 学 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以及教育法律责任等。 * (2)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 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 律。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 ,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 ,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 4.地方性教育法规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 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 , 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 : 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具有从属性 ; 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具有区域 性; 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 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 , 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 5. 教育规章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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