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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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成本,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与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办理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商贷”)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三条 转贷条件。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贷未还清,商贷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且能配合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二)借款人应当为商贷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约定为产权共有人的应为夫妻关系。 (三)商贷已正常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记录。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六)符合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贷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单笔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比例。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商贷的剩余年限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剩余法定退休年限。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一种或几种组合担保方式。具体依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章 贷款的办理 第八条 转贷借款人申请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有关材料外,需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已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核准表》的原件或经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2、经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证明或当前还款明细清单。 3、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意见。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材料向贷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贷款人初审,确认是否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拟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三)借款人到商贷银行提前归还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将还款凭证交贷款人确认。 (四)贷款人审批准予贷款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 (五)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商贷银行借款人贷款账户,用于归还全部商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贷款人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 贷款人和受托银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部分或全部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区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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