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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残疾人权益保护讲稿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残疾人权益保护讲稿”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就业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就业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条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主要是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意思是说这个工作,正常人能干,残疾人也能干,你不能仅仅因为我是残疾人就不录用我,或者不给予晋升。如果谈不拢,发生了争议,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给予残疾人以支持,这点非常重要。我前几年刚刚做律师的时候,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去朝阳法院立案,去了五次才把案子立上,法院才受理,一方面是因为当年经验不足,但是我们毕竟是学了多年法律又考了司法考试的人,这个诉讼的程序有时候真的比较繁琐,让一个不太懂法律的残疾人去做,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里面特别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支持,法律援助是免费的,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 下面我看一个案例:案例——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大家说单位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 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按比例就业 现实当中对于一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干,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本来就是我招人么,我发工资,我对于这个工作自然可以提出我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来拒绝雇佣残疾人,至于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有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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