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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清华大学教师借调兼职兼课处要点.pdf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教 師 借 調 兼 職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八點至 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及第三十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及同年月十四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及刪除第十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點、第 二十六點條文 一、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之借調兼職兼課,特依據各相 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壹、借調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 機構、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因業務 特殊需要,商借本校專任教師,以全部時間至該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 作,且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者。 前項借調至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須其設置章則 業經政府核准有案,並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為 限。 三、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擬借調本校教師者 ,應事先致函本校徵得同意。借 調得經借調教師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簽請院長(主任委員) , 並轉陳校長同意;或由校長確認對學校有助益或貢獻者,交由教師所屬教 學單位主管簽經院長(主任委員)及學校同意後辦理之。 四、借調教師須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始得辦理借調。借調條件以與借調教 師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 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五、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 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但借 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六、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俟借調期滿歸建時,再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 七、借調教師之續聘,依本校續聘有關作業規定。如獲續聘,其借調期限繼續 有效,如為不予續聘或停聘或解聘,其借調案隨即中止。 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關或借調職務異動者,其新職務仍應依原借調程序報核, 其借調期間應予併計。 九、借調期滿應即辦理歸建,如未具正當理由期滿一個月內未辦理歸建者,視 同辭職。 十、(刪除) 1 十一、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 織之團體擔任相關職務或工作者,借調單位應對本校提出具體之回饋, 其回饋規定另定之。 十二、借調期間如每學期返校授課至少一門課程且不支領授課鐘點費者,其任 教職年資視為不中斷。 十三、借調期間以不參加本校各種會議或擔任委員會委員為原則,惟得否參加 系(所、室、中心)、院(會)所屬會議或委員會,由各該單位自行規 範。 十四、借調教師員額併入各系所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 數計算。 十五、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或出國講學、研究、 進修。 十六、借調年資於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出國講學、進修研究及升等時至多採計 二年。 十七、借調期間之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其採計規定各依相關法 令辦理。 貳、兼職 十八、本要點所稱兼職,指本校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至下列機關(構)兼任 與其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職務,兼職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 者。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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