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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竹北高中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修訂時間:99年6月30日 壹、學生住宿申請規定 一、住宿申請時間: (一)上學期: 1.高一新生統一於新生報到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高二、三學生於前一學期休業式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下學期: 一律於前一學期休業式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准予住宿同學於完成住宿手續後,即依分配寢室搬入宿舍,最遲於開學第二天內完成一切手續,搬入宿舍,逾期視同放棄。 (四)學期中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另接受住宿申請。 二、住宿申請同學以家住外縣市及通車(車程五十分鐘以上)、換車(三趟以上)不便者,為主要申請對象。 三、宿舍床位尚有空餘時,則依住家較遠及三、二、一年級優先考慮。 四、家庭狀況特殊或個人行動不便之同學,於申請時提具相關證明,憑此辦理住宿費減免及安排寢室。 五、下列學生不得辦理住宿申請: (一)患有需特別照料之疾病、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異常之疾病。 (二)曾受住宿生獎懲規定勒令退宿之處分者。 六、申請手續: 繳交申請表、戶口謄本及一吋半身相片兩張與家長聯繫回條,各項表件於規定期間未繳齊者視同放棄申請,不予核備。 (一)原住宿生:於休業式前一個月辦理住宿申請。 (二)舊生:於休業式前一個月各班學生提出住宿申請,經初步審核後於開學前一週公佈合於申請名單,依名單繳交戶口名簿影本及一吋半身相片兩張各項表件最遲於開學前三天繳回。 (三)新生:於登記分發時發放申請表,並於新生報到日,繳交申請表。符合住宿者手續同舊生。 (四)繳費:一律於註冊時領取住宿繳費單,於規定時間內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費,將收執聯影本繳交舍監處。(註:住宿費已併入學雜費內於註冊時一起辦理) 七、申請退宿者,除特殊原因外,日後不得再申請住宿。 八、申請住校同學每人應自備下列物品: (一)棉被、毯子各乙床(顏色不限)。 (二)盥洗用具、個人用品、枱燈。 九、其他: 本規定奉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貳、住宿生作息規定暨宿舍生活規則 一、作息時間:住宿學生應依作息規定實附註: 作 息 內 容 時 間 起 床 06:30 早 點 名 06:50 早 餐 07:00-07:30 宿舍關門 07:00 上 課 07:30-16:50 宿舍開門 17:20 晚 餐 17:00-17:30 盥 洗 17:20-18:50 晚自習點名 19:00 晚 點 名 21:30 寢室熄大燈 宿舍關門 22:00 寢室就寢查舖 (禁止洗澡曬衣、喧嘩) 22:40 附註: 1.住宿生於晚上19:00以後,未經舍監或輔導教官核准,一律不准離開宿舍大樓。 2.晚自習時間由各室長清點人數後,向樓長報告,樓長向宿舍長報告,輔導教官得隨時抽查各寢室自習情形(女生寢室由女教官或舍監負責),以便瞭解出、缺勤狀況及秩序。 3.如遇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由輔導教官(或舍監)適時集合住宿宣導或做必要之處理。 4.早、晚點名由舍監主持,輔導教官從旁督導、協助。 5.上午07:00宿舍關門請務必準時離開,晚上22:00宿舍關門亦請準時返校,否則均警告乙次,警告達三次者一律以退宿處分。 6.舞蹈班除因舞展練習至22:00,洗澡及洗衣可延長至晚上23:00,其餘一律按照正常作息時間。 7.早晚點名請宿舍長提前2分鐘集合。(點名時間:早上06:50晚上21:30) 8.寒暑假期間宿舍不開放。 9.冷氣電費另收。(視學校總務處規定繳納金額辦理) 10.凡需申請搬離宿舍者必須將寢室打掃乾淨,經舍監檢查無破壞公物後始可搬離,否則依校規處分且不得再申請住宿。 11.凡未照作息時間之住宿生一律照獎懲處分。 二、宿舍生活規則 (一)食: 1.進餐廳用餐須服裝整齊、依序排隊並按排定桌次用餐。 2.為維護食廳衛生,嚴禁穿著拖鞋進入餐廳用餐。 3.用餐時與人交談應放低音量,餐廳內禁止喧嘩。 4.應在規定時間內用餐,時間如下: 早餐:07:00至07:30。 晚餐:17:00至17:30。 假日餐廳不供應伙食。(含週六、日) 5.除特殊情況經報備外,飯菜不得攜出餐廳食用(或供非住宿生食用)。 6.用餐完畢應將椅子靠桌放置,各桌負責整理、擦拭餐桌。 7.裝飯(湯)時,應避免將飯(湯)掉落地上。 8.飯(湯)視需要取用,不得任意浪費。 9.住宿生一律在餐廳搭伙。 (二)衣: 1.住宿生出寢室應服儀整齊,禁止穿著拖鞋或服儀不整離開宿舍大門或在校區遊盪。 2.早、晚室外統一點名時需服儀整齊且不得穿拖鞋及睡衣。(例假日最後一天晚點名在宿舍允許穿拖鞋點名) 3.室內不得晾曬任何衣物:換洗衣物於洗滌後晾曬於頂樓曬衣場或指定地點,為防止衣物亂飛應於曬衣時以夾子固定。 4.衣櫥內之衣物應壘放或吊掛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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