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并提供复制件以预防审查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公开不 - WIP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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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制作并提供复制件 以预防审查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公开不充分为由 进行可能驳回的指导原则 (《〈海牙协定〉1999 年文本和1960 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第9 条第(4)款) 免责声明: 本指导原则经与海牙体系审查局协商后编拟。其目的既不是独立成篇,也无意包罗万象;每条指 导原则围绕单个问题阐述了帮助申请人避免可能驳回的多种方式。本指导原则末尾的表格列明了某条 具体原则是否由某特定审查局提出。 第2 页 目 录 一、 视图不足 指导原则一 (a) 提供足量视图 (b) 对省略的视图加以解释 (c) 提供产品不要求获得保护的那部分的视图 二、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图样模棱两可 指导原则二 提供其他具体视图 三、 立体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不够清楚 指导原则三 提供可以用来表示立体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的影线、晕线、点划线或线条 四、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在形式/颜色方面的差异 指导原则四 不要混用不同形式的复制件;不要混用黑白图样和彩色图样 第3 页 一、 视图不足 如果用以体现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其整体外形结构没有得到全面展示,那么审查局可 以认为外观设计公开不充分。 可能导致问题的做法(参见下例) 以下复制件仅展示了该产品的某个部分,对缺乏某些视图的原因未作任何解释。 产品名称:“书立” 1.1 1.2 1.3 1.4 第4 页 指导原则一 (a) 提供足量视图 (i) 可以提交立体产品不同方向(角度)的[六]种视图,这些视图可能包括:主视图、后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也可以提交显示平面实物产品 (如明信片、纺织品等)正面和背 1 2 3 面的两种视图 。 (ii) 不提交[六]种视图时,如果立体图能显示产品的整体外形结构,也可以提交立体图。 (iii)每种视图应采用和其他视图相同的比例4 。 (iv) 应提供写明每种视图方向(角度)的适当图例 (最多40 个字符)或说明。 (v) 一件申请中包括多件外观设计时,应使用复制件和/或说明,全面独立地公开每件外观 设计。 参考指导原则一(a)的操作示例 一(a)(A) 六个不同方向(角度)的六种视图 1.1 1.2 1 指定日本时,应按照日本依《共同实施细则》第 9 条第(3)款所作声明,提交符合正投影法的立体产品的六种 视图。 2 如果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即便通过六种视图加上任何补充的书面说明都无法清楚地公开,则应当在提交申请时 提交其他补充视图(参见指导原则二)。 3 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如果某个视图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则无需提交该视图。提供额外 的视图可能产生缩小外观设计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保护范围的不良效果,除非全部放弃对这些额外视图的保护。 4 如果某视图显示的是产品的一小部分(例如钢笔的俯视图),但这个视图可能没有完全展示产品的外形,除这 个视图外,还应提交“放大图”,显示放大的部分(另见指导原则二)。 第5 页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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